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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整治违法建筑“六不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03

 

  1.不准顶风抢建违法建筑;

  2.不准谎报、瞒报自身涉及违法建筑情况;

  3.不准干扰、阻挠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4.不准为实施违建者说情、打招呼、“开绿灯”、充当“保护伞”并借以搞利益输送、谋取私利;

  5.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违法建筑项目核准手续;

  6.不准实施其他妨害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行为。

  在违法建筑整治攻坚行动中,共产党员、各级干部和公职人员有违反以上“六不准”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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