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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服务管理


来源:市委老干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4-24

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琼组通〔2008132号转发)强调,对离退休干部要加强服务管理。

(一)离休干部服务管理

1、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2、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中组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组通字201024号文件(琼组通〔2010121号转发)指出,要在保持原有服务关系、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方便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单位、社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更好的条件。要坚持原单位服务与社区服务相结合,在不削弱原单位服务的基础上,通过社区为离退休干部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主要由所在社区负责);坚持面向全体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对离休干部和参加工作时间早、年龄大、身体条件差、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要给予更多照顾;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内容有:一是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开展学习和活动;二是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服务管理;三是就近为离退休干部提供生活照顾;四是为离退休干部就近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3、加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组部等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组通字201053号文件要求:①切实在政治上关心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所在地方和单位要定期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沟通联系,向他们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定期走访慰问。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要把易地安置离休干部与本地本单位离休干部同等对待,关心他们的思想状况,组织他们看文件、听报告、参加党组织生活和有关重要会议。②切实落实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按时足额发放离休费、生活补贴等。离休干部病重或逝世后,原所在地方和单位要派专人前往,会同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办理好相关事宜。接受安置的地方和单位要配合原所在地方和单位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工作。③切实保障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个人垫付,缩短报销周期,确保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④切实做好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困难帮扶工作。⑤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通常,我们所指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是指符合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并正式办理跨省(区、市)或在本省跨市县易地安置手续的离休干部。

4、加强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琼组通〔2008132号转发)强调,要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到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服务管理到位。

中办、国办联合颁发的厅字〔200512号文件指出: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方式,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2006年,我省出台了琼厅字〔200651号文件,对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提出了三种服务管理办法:

①直接服务管理。省属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其离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服务管理。如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等。

②委托服务管理。省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或破产,以及移交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原企业离休干部由省国资委委托其直属企业进行服务管理。如现委托给海南华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原省一轻工业总公司等。

③集中服务管理。省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或破产后,如离休干部人数较多,可单独成立老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进行集中服务管理。单独成立的老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由省国资委指定其挂靠单位,工作人员从原改制企业中聘请若干名熟悉老干部、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如原省属商贸改制企业等。

在此基础上,我省各市县也结合本地的实际出台了相应的服务管理办法。如收归老干部局服务管理、归口行业主管部门服务管理等等。

此外,琼厅字〔200651号、琼组通〔2011186号文件还对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①离休干部专项经费。特需经费每人每年1000元;公用经费每人每年1000元;易地安置管理费每人每年600元;健康检查费每人每年250元;健康休养费每人每年500元;慰问费每人每年500元。经费来源属直接服务管理的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自行解决;属委托服务管理的由省国资委委托的直属企业负责筹集;属集中服务管理的从原企业国有资产变现中按以上规定项目和5年期限一次性提取并划归其老干部服务管理中心掌握使用。确无能力解决离休干部专项经费的服务管理单位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列入省属企业改制成本并按年度拨付给服务管理单位掌握使用。

②老干部工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老干部工作人员工资按企业内部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发放;办公经费和活动经费根据老干部工作需要进行划拨。经费来源由各服务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省财政厅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二)退休干部服务管理

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琼组通〔2008132号转发)强调,要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要做好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研究切合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要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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