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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丧事办理及优抚


来源:市委老干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4-24

1丧事办理

根据中发〔199112号、琼办发〔198978号、琼办发〔199138号、琼人劳薪〔199714号等文件规定,老干部逝世后丧事要从简,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具体规定主要有:①老干部逝世后,原服务管理单位要及时慰问其家属;②享受地厅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逝世后,可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一则逝世消息,消息稿由原服务管理单位负责撰写,经省委老干部局审定后送报社刊登;③除个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凡有火葬条件的地方一律实行火葬;④中共党员逝世后,可以在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2丧葬费

根据琼人劳薪〔199714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按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计发,从离退休费支付渠道发放。

3一次性抚恤金

琼民发〔20124号文件对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

201181日起,我省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确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历次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一次性抚恤金由离退休干部原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一次性抚恤金经费支付渠道:

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我省相关规定解决。其中,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其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机关同类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20071231日前离退休人员的差额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病故,其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上述规定适用于201181日以后(含81日)病故人员,凡2011731日以前病故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民发〔19805号、琼人劳薪〔199439号、琼人劳薪〔19969号、琼人劳保薪〔20031号、琼组通〔200345号等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逝世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由居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海口增加3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每年按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20%调整,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省直单位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报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县的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属财政拨款的离退休人员由财政拨款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由企业自行发放。企业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发放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遗属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经同级老干部局审批后,其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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