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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知识价值 释放“人才红利”——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09

  科技创新驱动实质是科技人才驱动,释放“人才红利”核心是释放制度改革红利。近日省委出台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突破。近日,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经费管理——

  依照科研活动特点灵活使用

  为编制项目预算头疼,为找发票报销发愁、为能否发劳务费犹豫不决……多年来,科研经费相关问题不时困扰着科研人员。

  为切实解决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科研经费问题,《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推进省级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透明度”等改革举措,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以此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这些改革举措,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对有关改革要求都作出了详细安排。比如,对于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问题,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支出的预算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项目组按规定使用,允许部分“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对于劳务费问题,相关预算不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对于年度资金结转使用问题,规定了项目实施期间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激励机制——

  推动知识价值在资本市场变现

  如果收入分配机制很难满足知识的价值,就难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热情,就谈不上创新驱动。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省建设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中试与转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指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不仅仅是补足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设的短板,更是科技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特别是新型研发机构,将有利于打破传统研究体制机制的束缚,遵循市场规律,根据产业需求决定项目研发,从根本上解决科研、市场两张皮的问题,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产业化等整体推进,对我省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发挥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该负责人指出,这次改革专门提出“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由研发团队自主选择协议定价或挂牌转让等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成果收益分配由团队协商确定。”所得比例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中规定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激励力度前所未有。

  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些举措,就是要鼓励科技人员理直气壮地享有成果转化的合理收入,让科技创新人才的创造性劳动得到合理回报,让他们在自己专利产业化的过程中,通过技术股权收益、期权确定、在资本市场上的变现,增加合法收入,甚至“一朝致富”。

  鼓励创业——

  助推科技成果转化

  当前,我国正在兴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不仅普通大众积极参与,很多科研人员也跃跃欲试。《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认为,科研人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技能,拥有科技创新成果,鼓励他们创业,有利于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发展。而是否选择创业,政府和用人单位不能越俎代庖,而应由科研人员自主决定。

  该负责人表示,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关键还要为其创业提供宽松环境。目前我国科研人员创业的比例还比较低,这与政策方面的限制、收入分配制度的制约、人事管理制度的滞后等都有关系。这次《实施意见》在提出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创业的同时,也同时明确到企业兼职的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工资待遇,按规定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并按档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同类人员享有同等职称评审方面的权利,有利于保障科研人员安心创业、创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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