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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条件的历史演变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7-02

  中国共产党党员条件是由《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体现在关于“党员”章节中的内容。从党章中中国共产党党员条件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建党初期:强调国际性与对组织的忠诚

  1921年7月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其第四条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意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不分国籍,都可以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关系即可。”纲领中的这些规定突出了党员必须对党忠诚和坚决拥护党纲的原则。由于建党工作得到列宁领导的第三国际的帮助,所以建党初期对党员国籍未做限制,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党的六大,具有明显的国际主义特征,是中共早期发展党员的一个特殊现象。

  1922年中共二大讨论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详尽规定党员条件和入党手续。二大党章中关于党员条件突出了党员必须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开始注意和强调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后改称预备期)及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规定允许党员“自请出党”(即自行脱党),显示出当时党员个人政治倾向的选择权已得到尊重。

  1927年中共五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首次明确了入党者的年龄必须满18周岁。

  1928年在莫斯科举行的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员有做入党介绍人的权利,但“介绍人应对被介绍者负责,如遇有介绍者不确实时,则应受党纪之制裁,以至于开除党籍”。党章同时规定了党员有上诉权——“开除党员须由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不服从开除决议者,可以上诉至最高党的机关”。

  革命根据地建设时期:倡导奋斗精神与模范性

  由于革命形势的变化,六大至七大之间十余年未召开党代会,但对党员标准和条件党中央一直都不断明确其要求。其中毛泽东亲自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和陈云《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报告,逐步把党员标准提高到一个新层次。

  《古田会议决议》对党员条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新分子入党条件:①政治观念没有错误(包括阶级觉悟);②忠实;③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④没有发洋财的观念;⑤不抽鸦片、不赌博。以上五个条件完备的人,才能够介绍他进党。”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例如其第四、五项就是针对许多从农村入伍的战士和从旧军队起义投诚过来的士兵和军官情况提出的要求。他们中的许多人是抱着“当兵吃粮”“炮声一响,黄金万两”等思想参加红军的,有些部队纪律松散导致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为了搞钱、抽鸦片、赌博,甚至出现勒索老百姓的现象。因此,能否自觉克服“发洋财”的思想、去掉抽鸦片和赌博的恶习,就是当时党员模范性的重要标志。

  陈云在《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一文中,根据党的性质和当时的任务,比较完整地提出了共产党员的六条标准:“一、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二、革命的利益高于一切。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百折不挠地执行决议。五、做群众模范。六、学习。”这些标准把“终身为共产主义奋斗”作为党员标准的核心内容,也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员要做群众模范的要求。

  社会主义建设初期:逐步转向以“左”倾的革命性与纯洁性为特征

  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条规定:“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确定了党员身份应为中国公民,并且不得有剥削行为等党员条件。

  八大党章规定党员有10项义务。值得强调的是,党员义务第七条规定:“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断地提高生产技术和业务能力”。这里未像以往党员条件中强调“革命”二字。可惜的是,八大党章没有得到长期的贯彻,随后而来的大跃进、反右倾、“文化大革命”等“左”倾错误路线对党和国家建设造成极大破坏,党员条件更是以“左”倾的“革命性”和“纯洁性”为标准。

  1969年九大的党章明显背离了八大党章的正确纲领,在党员条件上突出了极“左”革命性和党员身份纯洁性的要求,取消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代之以五个“必须”做到及做不到的惩罚措施。这一时期,党员义务被局限于“绝对忠诚”的范围内,党员权利被剥夺和践踏。中共十大、十一大沿袭了九大的“左”的错误倾向,这些错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到彻底的纠正。

  改革开放时期:凸显服务性与先进性

  1982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对党章作了许多根本性的修改,对党员条件进行了精到、准确的界定,恢复并充实了党员八项义务与权利。直到现在,中共总体上都坚持了这样的规定。

  十二大党章第一章《党员》中明确规定: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章第三条从勤学习、强实践、爱奉献、守纪律、重团结、讲省身、敬群众、尚道德等八个方面对党员的言行实践进行了规范,凸显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了奋斗精神、奉献意识、纪律观念等内容。同时党章第四条详细描述了党员享有教育权、言论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揭发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辩权、控诉权等八项权利,并且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明确了保障党员权利的组织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十六大党章对申请入党条件所做的修改。十六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用“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替代之前“其他革命分子”的表述,反映了党在新时期对社会环境和国家发展的准确认识和判断,显示了党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建设方略,实事求是、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现代化、大众化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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