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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来源:市委组织部干部信息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4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有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凭《市委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到档案管理单位办理,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或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借档单位要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和转借他人,并在借出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归还。

  3、查阅、借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和复制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摘抄、拍摄和复制。

  4、查阅档案时要特别注意爱护材料,严禁边查阅边吸烟、喝水,以免污染、损坏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批注、折叠、撤换和增添档案材料,如发现即严肃处理。

  5、需用作旁证而在档案中摘录的材料,应与原文核对无误后,要写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印章。为杜绝材料造假,凡复制后的旁证材料,一律加盖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7、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干部人事档案的情况,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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