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签批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遵循“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
二、查借阅干部档案,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事由,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查借阅干部档案,应提供由本单位领导签批并加盖印章的《市委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四、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办理社会保险、公证、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等需要查阅档案的,报干部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分管副部长签批。
五、因政治审查、组织处理或纪委监察、政法部门办理案件需要查阅档案的,报干部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分管副部长签批,并向部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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