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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来源:市委组织部干部信息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4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调动任免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将调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好,转给新的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

  2、凡县及相当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没有机要交通的地区和单位,要选派政治可靠人员专门送取。严禁将干部人事档案交本人自带或公开邮寄。

  4、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截留任何材料或将材料分批转出。

  5、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报送单》、《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填写,写清转出档案的原因,以免接收单位不了解意图而无法处理。档案转出后要及时登记在《干部档案转出登记簿》上。

  6、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要在回执上签字盖章立即退回,并做好收档登记。逾期未退还者,转出单位要进行追查,以防丢失。

  7、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随着干部管理权限的变化及时转递,新的主管单位如未收到干部人事档案,应及时向该干部主管或协管单位催交。

  8、对历年积压下来的“无头档案”,要认真组织力量进行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而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9、干部死亡五年后,其档案应移交本机关文书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文书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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