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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委组织部干部信息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4

  中共海口市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企事业党组(党委):

  为充分发挥我市干部档案的信息资源库作用,使干部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干部人事工作、人才工作,本着“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的原则,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琼组通〔2008〕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通知如下: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下列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向我部提出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申请:

  各区委及其组织部;

  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市属企事业党委(党组)。

  2、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因工作确需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上述单位代为查借阅。

  3、市委和市政府临时机构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具体工作承担单位提出查借阅申请。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我部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4、经市委领导批准进行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举办展览或纪念活动。

  5、凡因领导干部的子女或亲属入党入团、参军、参加工作和出国等进行审查,需要了解其父母和亲属情况的,不在我部查阅市管干部档案,其有关情况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供。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各单位依照所附式样翻印)。《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以下要求签报:

  1、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各区,由区委组织部部长签字,盖区委组织部印章;市属企事业,由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党组(党委)印章;市委各部门,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单位印章;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由党组(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盖党组(党委)印章;市委和市政府临时机构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由该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盖临时机构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党委)公章。

  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市纪委(监察局)由负责审查该案件的业务室的分管委(局)领导签字,盖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印章;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受其委托办理案件的法院、检察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字,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印章。

  四、查借阅人员要求

  各级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签批《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时,应当对查借阅人员进行审查把关,选派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前来查档。

  1、查借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了解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单位的正式干部。

  3、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

  五、查借阅注意事项

  1、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市管干部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跨单位跨部门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由通知所列的查借阅单位事先来函报我部审批同意,同时征得对方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查借阅。查借阅时须携带我部批复的原件或复印件。

  2、查借阅单位须在《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我部查借阅。

  3、查借阅人员须持《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

  4、我部档案工作人员对《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我部干部档案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相应的查借阅服务。

  5、市管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须事先在《市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并经我部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我部干部档案室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6、市管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在借出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归还。

  六、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市管干部的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市管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我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5、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查借阅本单位本部门所管干部档案的制度。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部以往印发的查借阅市管干部档案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市委管理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式样)

  

 

                                                        中共海口市委组织部

                                                          200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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