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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来源:市委组织部研究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21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我市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和要求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

  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

  后)在3000 元以下(含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5000 元(含500O 元)者,交纳l%;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5000 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 元以上(含1000 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逐级上报上缴。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的留存和上缴比例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的50%留存,基层党委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专款专用。各基层党委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的50%上缴市委,市委留存20%,30%上缴省委。

  第十六条 各区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党委、市供销社党委、市高新区工委、市西海岸工委、保税区工委可以留存党费,可按该基层党、工委党员每年实缴党费基数的 40%留成;市直属机关工委可以留存党费,可按该直属机关单位党员每年实缴党费基数的20%留成。

  市委按基层党、工委党员每年实缴党费基数的15%上缴省委。

  三、党费的上缴时间

  第十七条 党支部、党总支每月底向上级党委(工委)上缴一次。

  第十八条 各党委(工委)每季度末向市委上缴一次。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于次年2 月底前向省委上缴上年度党费。

  四、党费的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四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的组织委员专门负责本支部党员的党费收缴,统一使用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党员交纳党费登记册》做好登记。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委的组织委员或组织干事专门负责所属支部的党费收缴,统一使用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党委(总支)收缴党费登记册》进行登记,并设专门帐户,使用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发的党费收据。党费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工)委应当每年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党(工)委,每年12 月底就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

  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各党组织党费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登记、公布、报告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 年4 月 7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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