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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委组织部研究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2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意见》(琼办发〔2010〕5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海发〔2009〕12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强核心工程”,建立健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村级党组织在农村各项工作和各类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村级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推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村级党组织在农村各类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顺应基层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的意愿,尊重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遵循民主集中制和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支持和保障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三、议事范围

  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并实施。主要有:村规民约的制定;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村年度工作计划;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流转、租赁;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建设承包;集体资产的购建和处理;集体举债;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林地、果地的承包经营;林权确认,土地确权;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出让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报;上级拨入资金和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计划生育指标分配,社会抚养费征收;农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农村低保户对象确定,“五保户”的确定及供养;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落实;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建设;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免一补”、农资综合补贴发放,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

  四、议事程序

  (一)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村民小组)重大事项,村民小组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村民小组)在广泛听取和收集党员、村民代表及村民的意见和诉求的基础上,结合本村民小组实际,向村党支部(总支部)提出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党支部(总支部)根据村民小组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村民小组)的提议或对行政村重大事项的统筹,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调查论证,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提议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相关要求,符合本村发展实际,符合群众意愿。

  (二)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总支部)的初步意见,由村党支部(总支部)书记主持,召开由“两委”班子成员,涉及提议事项的村民小组党小组组长或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村民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商议会,引导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科学论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三)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支部(总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和决策程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决议事项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7天。

  (六)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总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五、配套制度

  为保证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工作顺利推进,各区委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完善村党组织领导机制。选好配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支部(总支部)书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村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改进村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二)完善村“两委”协调机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商议工作。村“两委”会一般以村“两委”联席会议形式召开,由村党支部(总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村党支部(总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和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参加。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参加,所做决定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三)完善村级党内民主制度。建立健全村党支部(总支部)候选人提名制度,广泛推行由党员和群众推荐、党员自荐、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范围。建立健全党员大会审议村级重大事项制度,完善村级党务公开制度,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

  (四)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制度,选好村民代表,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村民代表的民主素质和议事能力。实行村级重大事务决议和实施结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提高民主决策的透明度。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村民自治的新要求,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具体化、制度化。

  (五)健全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采取适当方式有效地联系若干户群众,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跟踪决议的实施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村党支部(总支部)反映。每个村民代表分别联系若干农户,认真听取民意并及时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合理建议,宣传、引导联系户自觉执行各项决议。

  (六)完善服务保障制度。村党支部(总支部)要积极协调各方,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意见分歧,对决议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镇委要总揽全局,加大对村民自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村党支部(总支部)提出的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要提供支持和帮助。

  (七)健全民主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务实管用的民主监督管理机制,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建立健全党务分开、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讨论、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各项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村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决策实施,并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进行监督评议。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通过的村级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群众公开。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畅通民间渠道,及时收集和受理群众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意见、建议以及合理诉求,不断完善决策,促进工作的科学运行。

  (八)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民主决策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发生确需变更的,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凡是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均属无效,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委要把完善村民自治工作作为落实“强核心工程”创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地党建工作整体布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区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责任,建立纪检、民政、涉农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推进村民自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镇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认真研究每个村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具体指导和提供服务保障。要强化区委书记的第一责任,镇党委书记的直接责任,村党组织书记的具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培训相关人员。各区委要采取集中办班、参观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村党组织书记、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和村民代表。对村党组织书记,重点培训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其把握政治方向、坚持按程序办事、善于沟通协调、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水平;对村“两委”班子成员,重点培训其树立大局意识,不断提高善于联系群众、善于把村“两委”决策意图向群众宣传和解释的能力;对于党员,重点培训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其参与各项活动并正确表达自己意见的积极性;对村民代表,重点提高其团结和正确引导村民发表自己意见的能力水平,不断发挥村民代表在村民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善于反映群众的意见,积极主动贯彻村“两委”的有关决议。

  (三)严格考核奖惩。市委每年将对各区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考核,各区要定期听取镇委书记关于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并把落实本意见情况列入镇委、村党支部(总支部)和镇干部、村干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将考评结果记入档案,作为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程序决策管理村级重大事务,或安排工作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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